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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1/6/4

  重要提示: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50 号)核准。 

  2、为充分保护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粤华包”)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纸业”)担任本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粤华包股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其所持粤华包股票将强制转换为冠豪高新 A 股股票。 

  3、本公司股票(证券代码:200986)将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开始连续停牌,此后本公司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进行交易,直至实施换股后,转换成冠豪高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挂牌交易。2021 年 6 月 10 日为公司股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截至现金选择权登记日,如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已提交本公司股票作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则于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选择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应于现金选择权登记日收市前及时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将不予派发现金选择权。 

  6、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日(申报日另行公告)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内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按照 2.82 港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中国纸业。其中:

  (1)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被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本公司股份,其合法持有人已向本公司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及其他依法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2)已提交本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粤华包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3)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提前购回手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7、本次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 Delta 值的绝对值低于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 年修订)》,本公司将采用手工申报方式实施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均通过手工方式完成。手工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后文“四、申报行使现金选择的方式”之“(一)行权确认”。 

  8、截至 2021 年 6 月 3 日,即本提示性公告刊登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72 港元/股,相对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溢价 102.84%。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9、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成后,粤华包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原粤华包股东持有的粤华包股份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冠豪高新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合并中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因换股而持有冠豪高新股份的原粤华包投资者,其持有冠豪高新股份的持股时间自冠豪高新股份登记到沪市 A 股账户中时开始计算,其未来获得冠豪高新派发的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相关公司股票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因证券转换而导致粤华包股份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10、本提示性公告仅对本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派发具体安排及申报行权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刊 登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相关文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刊登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价格、换股比例等事项的公告》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链接: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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