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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23/3/14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游明设先生因退休原因,将不再符合通泰合智股东资格,经通泰合智股东会决议同意,游明设先生与王磊先生、汤玉祥先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磊先生受让游明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8.00%股权,汤玉祥先生受让游明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6.00%股权。转让完成后,汤玉祥先生持有通泰合智 52.00% 股权,持股比例超过 50%,成为通泰合智实际控制人。因通泰合智间接控制宇通集团,汤玉祥先生成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合计持有宇通重工 68.56% 股份,前述股权转让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并由宇通集团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不以终止宇通重工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148,046,6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11%,要约收购价格为 9.17 元/股。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股权转让已经通泰合智股东会审议通过,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次要约收购已经收购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起 30 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16 日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

  五、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比例低于 10%,宇通重工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公告后复牌,停牌一个月后股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 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 6 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股权分布在 6 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披露相关情形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若宇通重工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宇通重工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公司将继续认真落实和推进既定发展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力,持续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宇通重工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宇通重工的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宇通重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宇通重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宇通重工的上市地位。如宇通重工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仍保证宇通重工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具体公告内容详见链接: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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