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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7/12/25

尊敬的委托人:

鉴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司将于该通知实施之日起,根据新规定执行如下操作: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由委托资产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除资管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就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管理人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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