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托管人: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于该通知实施之日起,根据新规定执行如下操作: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由委托资产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除资管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就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管理人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委托资产承担。其中城建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和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和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和缴纳。
我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专用账户,账号信息为:
户名: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
大额行号:104391010002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