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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新型金融骗局
来源: 日期:2015/12/10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成为当前金融领域“新名词”。不法分子也“乘虚而入”,利用这些新名词为幌子设置新型金融骗局,骗取投资者钱财。编者整理了以互联网金融为名从事违法活动的相关案例,供广大投资者学习研究。

      【案例警示】

       “二元期权”诈骗案:“碧威资本”自称“来自英国,且在英国、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等地都有办事机构,是一家刚刚进入中国大陆的国际投资巨头,将在英国证交所上市。”其推出所谓“二元期权”产品,投资者只需通过其网站,判断价格走势涨跌方向,选择购买看涨或看跌,而无需考虑涨跌幅度,以买进点为评判点,赌涨跌,看对方向就有80%回报率,相反就会输掉全部本金。看似简单集资返利,套上“二元期权”名号后,诱惑性十足,实际上与赌博无异,风险极高。在高额回报率诱惑下,不少人投入自己毕生积蓄,甚至借高利贷投资“二元期权”。在发放一段时间的“回报”后,公司员工突然消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二元期权”真相浮出水面,“碧威资本”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投资者上亿元资金后跑路,参与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P2P平台诈骗: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P2P问题平台达275家,其中纯粹诈骗平台126家,而2013年诈骗平台只有5家,即一年间诈骗平台数量增长24倍。诈骗P2P平台开设虚假网站骗取投资人资金,没有真实接单业务,甚至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存续时间也非常短。据了解,P2P诈骗平台首例为2012年爆发的“优易网”案,而之前网贷行业鲜有平台倒闭和跑路事件发生。但随着网贷P2P行业火爆,以P2P为名的网络诈骗平台开始大量出现,诈骗的手段、跑路的最快时间不断被刷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底,问题平台涉及投资人数约为13.3万人,涉及贷款余额为77.1亿元。跑路平台占比高达64%,其中有9家平台上线时间不足月余,不法分子即跑路“消失无踪”。投资者损失惨重。

       众筹纠纷案:众筹平台“人人投”网站与创业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之间的众筹纠纷案被认为是全国首例众筹案。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通过其运营“人人投”网站众筹88万元。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按规定以预先注资20%的比例,将17.6万元打到了和飞度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其间,飞度公司如期完成融资88万元合同义务。但是后续合作中,诺米多公司遭遇信任危机:一是该公司本来租的是一个三层楼房,但其在融资协议中标注的则是平房;二是“人人投”网站与众多投资人皆认为诺米多公司所定的房租远高于该地段的租金。诺米多公司随即指责“人人投”筹资人数为86名投资者,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融资主体最高50人”的规定。诺米多公司、“人人投”及多名投资人多次协商未果。4月14日,两公司均指对方违约,并互发通知书解约。因认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信息虚假,飞度公司拒绝向其支付款项,将筹资款发还投资人,并随后向海淀法院起诉诺米多公司要求赔偿;诺米多公司反诉飞度公司违规募集资金,也要求赔偿。海淀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审理判决诺米多公司赔偿“人人投”委托融资费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自行承担。

        四、《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规定: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案件警示】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非法集资虚假平台,不适合不具备丰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对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应提高警惕,增强识别、抵制、防范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对陌生电话、邮件、网络宣传,多一些怀疑,少一分侥幸。

        对于网络上的各类“投资机会”的宣传,要牢记“六个不要”:不要轻信、不要理睬、不要回复、不要贪图便宜、不要轻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存储信息、不要轻意转账或汇款。

        投资前,应先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是否为合法机构。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创造有利时机。



(摘自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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