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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DQ公司以电子合约名义违规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案例警示
来源: 日期:2015/12/8

      一、案例介绍

      DQ公司2015年7月16日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一直未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且无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专业人员,也未建立私募基金募集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官网“DQ商品交易中心”,公开宣传开展所谓“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提供“现货交易软件下载”、“在线客服”等服务。网站登载的《陕西DQ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显示:“推出现货白银、现货铂金、现货钯金、现货原油、现货铜、现货镍五种交易产品”,“交易以国际现货商品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美元同步报价,人民币换算交易”;报价单位为“现货白银:元/kg;现货钯金、现货铂金:元/g;现货铜:元/吨;现货原油:元/桶;镍:元/kg”;“买入的商品可选择再次卖出”;“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成交金额的20%”。网站“加盟会员”一栏显示其在全国各省有代理会员机构达140余家。

      DQ公司以登记私募机构为宣传外衣,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组织实行保证金交易,允许客户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相关规定,涉嫌以电子合约名义,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二、案件警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现实中,部分公司钻法律空子,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基金业协会合格会员为噱头,进行夸大不实宣传,以登记备案为“幌子”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判断能力,掌握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远离以登记私募机构、私募基金投资为幌子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任何投资前,牢记通过金融管理部门了解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机构。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权益。

 
(摘自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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