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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业务
来源: 日期:2023/9/27

一、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折算率和最大交易额度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并在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 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交易。

  若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存在与初始交易标的证券代码相同的个人持有的限售存量股票(包括解禁和未解禁),该笔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

  证券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购回的约定购回式交易仍然有效。

  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调整情况。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质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最大交易额度,但应及时通知投资者。证券公司通过资质评价认为投资者不符合参与业务要求,可不授予投资者交易额度。

  投资者申请变更最大交易额度应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证券公司通过审核确定是否变更对投资者的最大交易额度。

  投资者最大交易额度以证券公司审批结果为准。投资者任何时点约定购回成交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最大交易额度。

  投资者可在最大交易额度内多次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

  投资者被列入交易所重点监控账户名单,证券公司有权单方面调整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最大交易额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调整后的最大交易额度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整或取消最大交易额度前已发生的约定购回式交易仍然有效。

投资者在发起一笔新的约定购回式交易前,证券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方提供最新的相关资料,更新其主体信用状况。当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资信的重大事项,以及投资者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证券公司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投资者资信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资信等级与最大交易额度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指《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及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判断的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履约能力的事项。

二、约定购回期限、利率、成交金额计算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双方进行具体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协商确定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利率、警戒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应及时足额支付约定购回式交易产生的利息,承担约定购回式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及证券划转的费用。

证券公司按照协议向甲方收取约定购回利息。约定购回利息在购回交易中收取,按照甲方购回期限的自然日天数计算(利随本清),实际期限为从初始交易日至实际购回日。

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及利率构成模式,确定约定购回利率。约定购回利率、逾期违约金等通过证券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

证券公司有权单方面调整约定购回利率,以协议约定方式予以公告。甲方每一笔约定购回式交易的约定购回利率以乙方公布的约定购回利率为准,已发生的约定购回式交易在待购回期间约定购回利率不变。

双方约定的约定购回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有权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变动在新基准利率实行之日起同步调整约定购回利率。

  投资者单笔约定购回利息计算方式为:

  约定购回利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约定购回利率/360)×购回期限。

  单笔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计算方式为: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标的证券数量×折算率

  单笔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计算方式为: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约定购回利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约定购回利率/360)×购回期限。

  投资者单笔约定购回利息收取应不低于乙方所支付相关费用,为防止实际购回期限过短以致交易成本无法收回,对于购回期限不足 10 天的,按10 天计算。

  投资者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客户协议》的约定要求投资者提前购回;或者与投资者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多笔约定购回式交易利息按单笔约定购回式交易利息分别计算,到期收取。

三、委托、申报与成交

  投资者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对投资者违反业务规则、证券公司业务及协议约定的指令,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详细了解有关业务规则和证券公司业务规定,自行承担因违反相关业务规则、证券公司业务规定及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后果。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申报,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每笔交易的要素内容后,应签署书面或电子版《交易协议书》进行确认。

交易申报经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证券公司应在获得证券交易所成交确认后及时通知投资者,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划付义务。

《交易协议书》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实际购回交易日为协议约定购回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利息按实际购回期限计算。

投资者约定购回交易申请超出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交易总规模或标的证券集中度等指标的,证券公司有权拒绝该申请。

  投资者每笔初始交易未完成交收前,不得进行该笔业务的购回交易。

  若投资者为国有控股或参股股东,应在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决策或报批程序。

  证券公司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折算率、约定购回利率、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及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等。待购回期间调整的,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及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投资者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必须大于等于 1000 元。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投资者交易成功与否以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证券公司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投资者对其交易的查询及对账均以证券公司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投资者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交易申请。

四、履约保障措施

证券公司对甲方标的证券进行监控,并计算其履约保障比例。该比例计算方法为:

(一)未存在关联补充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二)存在关联补充交易:原交易与关联补充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计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原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原交易)+∑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补充交易)]

证券公司设立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其中股票类和基金类一致,均分别为 150%和 130%;债券类分别为 125%和 115%。证券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并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为准。

待购回期间,按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时,证券公司按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要求投资者关注市场风险。甲方应新开关联补充交易使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

待购回期间,按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证券公司按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要求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T+1)提前购回,或申请新开一笔或多笔购回期限等于原交易剩余购回期限的关联的补充交易,资金、证券划付成功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进行合并管理。合并首日日终,使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

合并管理的交易若需提前购回,应满足以下条件:提前购回后,合并管理的所有剩余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

原交易及补充交易均为独立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对任意一笔补充交易,若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其它补充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在日终清算后低于警戒值,则投资者不得在原交易履约购回之前提前购回该笔补充交易。

待购回期间沪市标的证券发生分红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形,股权登记日日终公司根据除权除息价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履约保证比例,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客户应在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就新增股份进行关联补充交易。若就新增股份进行补充交易的,该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为全部新增股份,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至少 1000 元,初始交易日为新增股份上市日,约定购回利率及购回交易日与原交易相同。该笔交易与原交易合并管理。

五、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待购回期间,投资者账户内资金足额,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标的证券。投资者申请提前购回的,应至少于购回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公司提交提前购回交易申请。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证券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在该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

(一)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但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 6 个月的,不得提前购回,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 6 个月的,通过场外现金了结。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二)投资者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管理规定;

(三)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发生合并、兼并、分立、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事件和行为的,造成投资者无法正常履约的;

(四)投资者账户权益发生继承、财产细分、无偿转让情形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五)投资者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且有可能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六)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和遗漏;

(七)投资者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八)待购回期间,根据清算结果,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按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九)待购回期间沪市标的证券发生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形,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除息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约定就新增股份发起一笔新的约定购回式交易申请,未签订新的书面或电子版《交易协议书》;

(十)其他需要提前购回的情况。

上述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交易日 14:30 之前,投资者账户内应有足额资金,证券公司将进行购回交易申报。发生上述事项,投资者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的,按投资者违约处理。

提前购回交易中,证券公司按照标的证券实际购回天数对约定购回利息进行调整,实际购回期限为初始交易日起至实际购回交易日止。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调整为: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约定购回利率/360)×实际购回期限

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交易延期,但延期后总购回天数不得超过一年。

投资者申请延期购回的,应于购回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公司提交延期购回交易申请。

在延期购回交易中,证券公司按照标的证券实际购回天数对约定购回利息进行调整。实际购回期限为原约定购回期限与延期购回期限之和。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调整为: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约定购回利率/360)×(原约定购回期限+延期购回期限)

若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延期购回,延期期间不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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