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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来源: 日期:2023/9/27

为落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作出新的安排。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哪些适当性条件?
答: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有关证券交易经验应当如何认定?
答:关于证券交易经验认定标准如下: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三、《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有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当如何认定?
答:关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四、哪些投资者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两类投资者必须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增普通投资者;二是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的存量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五、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有哪些?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时尚未盈利、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及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创业板发行人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1.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2.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3.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V”;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六、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七、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属于异常波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创业板综合指数涨跌幅;
(二)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八、什么是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
(一)盘后定价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二)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三)盘后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四)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五)盘后定价交易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九、深交所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涨跌幅制度安排是什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二)《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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