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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证券关于年度股票期权客户适当性评估和买入金额核定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6/12/1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公司定于2016年12月5日对所有期权已开户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随后对开户日期在2015年的期权客户批量核定买入金额上限。现将具体核定与评估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将参照《华福证券期权客户适当性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对于属于期权交易黑名单的投资者,其期权经纪业务资格将被取消;
(二)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为积极型(不含)以下的投资者,其交易级别将根据投资者分级评定原则从三级调整为二级。调整后将不能进行卖出开仓,但允许对义务仓持仓合约进行买入平仓。
二、投资者买入金额上限的核定标准为:
(一)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投资者,其买入金额上线将调整至以下两者较高值:
1.2016年12月2日在我公司沪市6个月日均市值总额*20%;
2.2016年12月2日托管在我公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二)对于期权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积极型(含)以上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买入金额上限将调整至以下两者较高值:
1.2016年12月2日在我公司沪市6个月日均市值总额*20%;
2.2016年12月2日托管在我公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三)对于不符合第(一)(二)项标准的投资者,其买入金额上限将调整至以下两者较高值:
1. 2016年12月2日在我公司沪市6个月日均市值总额*20%。
2. 2016年12月2日托管在我公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10%;
若投资者买入金额按第(一)(二)(三)项标准核定后不足1万元的,则核定为1万元。若投资者买入金额上限发生下调,可能造成由于权利仓买入金额超限而无法开仓,但我公司对此类买入金额超限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若投资者买入金额上限发生下调,可能造成由于买入金额超限而无法开仓的情况,但我公司不会对此类买入金额超限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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