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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来源: 日期:2023/9/27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和最大交易额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并在证券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

证券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及质押率,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购回的股票质押回购仍然有效。投资者关注证券公司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及质押率的调整情况。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质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最大交易额度,但应及时通知投资者。证券公司通过资质评价认为投资者不符合参与业务要求,可不授予投资者交易额度。

投资者申请变更最大交易额度应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证券公司通过审核确定是否变更对投资者的最大交易额度。投资者最大交易额度以证券公司审批结果为准。但最大交易额度只是证券公司给予投资者的交易额度的最高上限,证券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随时融到资金。

投资者可在最大交易额度内多次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者任何时点股票质押回购成交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最大交易额度。

投资者被列入交易所重点监控账户名单,证券公司有权单方面调整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最大交易额度,但应及时通知投资者。调整后的最大交易额度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整或取消最大交易额度前已发生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仍然有效。

投资者被记入黑名单信息的,证券公司在黑名单信息披露日期起的相应时间内,不受理投资者提出的股票质押回购融资业务申请。

投资者在发起一笔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证券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最新的相关资料,更新其主体信用状况。当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资信的重大事项,以及投资者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证券公司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投资者资信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资信等级与最大交易额度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指《证券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及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判断的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履约能力的事项。

二、回购期限、利率、成交金额计算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双方进行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应协商确定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数量、股份类别、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利率、警戒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三年(含延期购回),但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应及时足额支付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利息,承担股票质押回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登记费、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证券公司按照协议向投资者收取股票质押回购利息。利息按照投资者待购回期间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量和占用时间,按自然日逐日计息。实际占用时间为从初始交易日(含)至实际购回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证券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客户需求及利率构成模式,确定股票质押回购利率,且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证券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股票质押回购利率,投资者每一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股票质押回购利率以交易协议书载明的为准,已发生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在待购回期间遇证券公司调整股票质押回购利率的,该笔交易的回购利率不变;但调整利率后投资者申请延期购回的,延期期间按调整后利率计收利息。

投资者单笔股票质押回购利息计算方式为:

投资者应支付利息=∑计息期间投资者每日应付本金余额×回购利率/360

其中,计息期间投资者每日应付本金余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投资者已提前偿还本金金额。

若利息采用按季度为付息周期的定期支付方式,投资者应自初始交易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的21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向证券公司支付计息期间的利息。若投资者未足额按期支付期间利息的,则视为投资者违约,证券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购回,并对投资者未足额支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单笔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计算方式为: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MIN(初始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初始交易日前20日均价)×标的证券数量×质押率

在扣除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资金将略小于初始交易金额。

单笔到期、提前、延期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计算方式为: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计息期间投资者每日应付本金余额×回购利率/360 投资者已支付利息-投资者已提前偿还本金金额。

投资者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约定要求投资者采取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提前部分偿还等履约保障措施。

三、委托、申报与成交

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回购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对投资者违反业务规则、证券公司业务规定及协议约定的指令,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详细了解有关业务规则和证券公司业务规定,自行承担因违反相关业务规则、证券公司业务规定及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后果。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融出方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数据,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每笔交易的要素内容后,在交易协议书中填列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一)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双方通过签署交易协议书来确认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日期、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期、购回利率、警戒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是否限售股、解禁日等交易要素。

(二)投资者应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者申请的超出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证券公司有权拒绝该申请。

(三)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间:上交所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深交所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进行初始交易时,投资者账户于初始交易日前应持有相应证券,证券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进行购回交易时,投资者账户于购回交易日前应持有足够金额,证券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确定的交易要素及待购回期间的付息情况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即时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交易申报经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划付义务。

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实际购回交易日为协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的下一交易,利息按实际购回期限计算。

投资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请超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总规模或单一标的证券集中度或首笔初始交易金额最低标准等指标的,证券公司有权拒绝该申请。

若投资者为国有控股或参股股东,质押的标的证券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的,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批准或备案程序,办理相应手续。若投资者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投资者交易成功与否以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对其交易的查询及对账均以证券公司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投资者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监管规定使用融入资金,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交易申请。

四、履约保障措施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标的证券进行监控,并计算其履约保障比例。

证券公司设立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具体比例以协议约定的为准。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有权根据标的证券的基本情况及市场价格调整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待购回期间,按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时,证券公司按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要求投资者密切关注市场风险,提前做好履约保障相关准备。

待购回期间,按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证券公司按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规定时间内采取提前购回或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等履约保障措施,原交易与补充质押交易进行合并管理。合并首日日终,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增发等情形,股权登记日日终,证券公司根据除权除息价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履约保证比例,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证券公司按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规定时间内采取提前购回或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等履约保障措施。

原交易及补充交易均为独立的股票质押回购对同一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申请多次进行补充质押交易。对任意一笔补充交易,在提前购回后,合并管理的所有剩余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否投资者不得在原交易履约购回之前提前购回该笔补充交易。

投资者申请被保障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所有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应一同申请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

证券公司因投资者违约需要对被保障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处置时,所有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均应作为被处置对象按照相同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若双方对被保障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在进入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时,则所有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均应作为被强制执行对象,并按照与被保障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相同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五、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待购回期间,除非另有约定,投资者不得主动要求提前购回;投资者需提前购回的,应至少较原购回交易日提前三个交易日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投资者可提前购回。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不得主动要求投资者提前购回,若出现以下情形时,证券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规定时间内提前购回:

(一)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存在较大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情形)、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近一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等情形的;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的。

(二)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存在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谴责,或被记入黑名单,或出现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违约情形,或被其他金融机构违约处置或存在足以影响投资者履约能力的重大负面事件,以及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管理规定情形的。投资者通过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三)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发生合并、兼并、分立、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自行申请破产、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提起或可能被提起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诉讼或仲裁、处置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的、涉嫌违法犯罪、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投资者所处行业发生不利等使证券公司债权实现受到不利影响或威胁的。

(四)投资者未清偿任何在其所签署过的融资合同项下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负债(包括因汇款路径或其他技术原因导致没有清偿到期应付任何负债的情况下,投资者在相关负债到期日后3个交易日内仍未清偿),或发生在任何其他融资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五)投资者在其他重大债务合同或协议项下被确认为违约。

(六)投资者或投资者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出现如下情形的:失踪、无法联络;涉嫌贪污、受贿、舞弊、违法经营或其他刑事犯罪的;涉及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出现重大变故(如被解除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或被公开媒体报道出现不利于或有碍于其对存续交易合约进行履约的事件等);证券公司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证券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益的。

(七)待购回期间,投资者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投资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导致证券公司未及时获知相关信息,造成证券公司损失的。

(九)投资者账户权益发生继承、财产细分、无偿转让情形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十)投资者任何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且证券公司认为对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一)投资者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行政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且有可能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十二)投资者申请业务、签署本协议、日常交易或业务存续期间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和遗漏。

(十三)投资者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十四)投资者融入资金款项的实际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不符合,且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改正期内投资者仍未完成资金用途改正措施的。

(十五)投资者未按本协议约定将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或投资者未按证券公司要求提供融入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相关材料。

(十六)投资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中国或项目所在国关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给环境和社会造成损害,并给证券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潜在声誉风险的。

(十七)投资者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八)投资者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合同的。

(十九)投资者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对投资者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十)待购回期间,根据清算结果,投资者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投资者未按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二十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投资者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限售股解除限售手续的。

(二十二)待购回期间,创业板标的证券上市公司年度业绩出现亏损或发布亏损预告。

(二十三)待购回期间,投资者持有的标的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情形。

(二十四)待购回期间,投资者持有的标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情形。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

(二十五)未经证券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投资者待购回期间延长标的证券限售期限或附加其他限售条件的。

(二十六)在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取消或限制对证券公司查询投资者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查询权限的授权的情形。

(二十七)投资者违反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未提供符合证券公司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

(二十八)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变化导致投资者被动违反规则或者导致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加大的情形。

(二十九)证券公司认为对其债权构成不利影响的以及证券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提前购回的情形。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开信息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上述事件是否发生,并要求投资者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一笔或多笔受影响的交易合约。

出现前条所述情形时,证券公司有权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其备足资金,在证券公司指定的日期内申请提前购回。

投资者接到证券公司前述通知后,必须按通知要求履行购回交易义务。投资者没有按证券公司指定的条件在证券公司指定日期内完成有关申请或因投资者资金账户上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属于投资者违约情形,按协议约定的有关违约处置方式处理。

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但应至少较原购回交易日提前三个交易日向证券公司申请,证券公司同意后方能提前部分偿还。发生提前部分偿还时,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结算,投资者支付的金额优先用于偿还待购回期间已产生的投资者应支付利息;清偿投资者应支付利息仍有余额的,用于清偿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记入投资者已提前偿还本金金额。如果投资者发生证券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规定时间内提前部分偿还(上述(一)至二十九)的情形时,无需提前申请。

购回期限届满,投资者不得延期购回,除非另有约定;投资者需延期购回的,应至少较原购回交易日提前三个交易日向证券公司提出延期购回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方可延期,除非另有约定;延期后的总购回期限不超过三年,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发生违约情形,且确需通过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三年或者三个月内将满三年,则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延期后累计的总回购期限可以超过三年。

在延期购回交易中,证券公司按照标的证券实际购回天数对股票质押回购利息、适用利率等进行调整。实际购回期限为原回购期限与延期购回期限之和。若由于证券公司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延期购回,延期期间不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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