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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504版)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6/4/1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决定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504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第九条
九、利益冲突风险
原文: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证券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修改后: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
增加:十二、投资品种市场风险
证券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投资者在标的券、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自行评估投资风险和选择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不对客户选择的投资品种的市场表现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合同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原文:8.甲方承诺向乙方申请开立“甲方信用账户”前未与其他证券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亦未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账户或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已销户;
修改后:8.方保证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时,不采取任何方式故意阻挠或干扰乙方的强制平仓操作,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合同第五条
    甲方义务
原文:2.向乙方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所交易主机当时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无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修改后:2.向乙方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所交易主机当时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无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ETF除外),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增加:10.甲方应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原第10点次序顺调为第11点。
 
四、合同第六条
乙方权利
原文:1.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在平仓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其信用账户在平仓期限最后交易日日终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修改后:2.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在平仓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其信用账户在平仓期限最后交易日日终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在待平仓股票连续跌停或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例低于110%(含)等极端情形下,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原文:2.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但不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并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信用买入等措施;
修改后:1.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并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信用买入等措施;
原文:6.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及净资本等因素,限制甲方的融资融券规模。
修改后6.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乙方净资本及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限制甲方的融资融券规模。
原文:8.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信用级别、授信额度并自调整日生效。
修改后:8.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综合评估;经乙方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信用买入等措施,并作为调整甲方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授信额度自调整日生效。
增加:12.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乙方规定的阀值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买入、融资买入、担保物划转该证券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设定并调整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的前端控制指标,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相关前端控制指标予以通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通知公告为准。
同时,原第12点次序顺调至第13点。
 
五、合同第七条 
乙方义务
原文:5.在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变更后,及时以乙方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通知对方;
修改后:5.在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变更后,及时在乙方网站公示。
 
 
六、合同第八条 
甲方信用账户的开立
原文:1.信用证券账户。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后,须在乙方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2.信用资金账户。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具备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等,按照乙方及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办理。
修改后:1.信用证券账户。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后,须在乙方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2.信用资金账户。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具备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等,按照乙方及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办理。
 
七、合同第十七条
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
原文:3.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时,维持担保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
(1)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超过5个交易日的,证券价格以公允价值计算;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的,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修改后:3.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时,维持担保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
(1)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超过5个交易日的,证券价格以公允价值计算。
原文:5.甲方担保物价值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至补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否则乙方将实行强制平仓。
修改后:5.甲方担保物价值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至补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否则乙方将实行强制平仓。在待平仓股票连续跌停或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例低于110%(含)等极端情形下,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原文:7.当乙方接受所有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某只担保证券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超过12%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该证券提交所为担保物,直至该比例不超过12%。
修改后:7.当乙方接受所有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某只担保证券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超过5%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该证券提交所为担保物,直至该比例不超过5%。
 
八、合同第二十二条
原文:授信期限内,甲方可在授信额度内循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单笔融资融券交易金额按甲方授信额度以及根据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甲方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甲方提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至乙方审批下发授信额度期间,因交易受限或授信额度低于预期,造成利益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修改后:授信期限内,甲方可在授信额度内循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单笔融资融券交易金额按甲方授信额度以及根据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甲方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甲方提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变更申请至乙方审批下发新的授信额度期间,因甲方交易受原有授信额度限制或变更后的授信额度低于甲方申请,造成交易收益未达甲方预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同第二十四条
原文:授信额度下发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提交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市场情况、乙方融资融券规模和财务安排等因素,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修改后:授信额度下发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提交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市场情况、乙方融资融券规模、风险指标和财务安排等因素,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十、合同第二十八条
原文: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单笔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修改后: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单笔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甲方信用合约到期前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展期,乙方将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满足条件的可以展期,每次展期时间不超过180天。
 
十一、合同第四十六条
原文:乙方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前,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当乙方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一定比例时(该比例由乙方公告),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该股票作为担保物,甲方也不得融资买入、信用买入该股票。
修改后:乙方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前,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当乙方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达到或超过该证券总市值一定比例时(该比例由乙方公告),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该证券作为担保物,甲方也不得融资买入、信用买入该证券。
当甲方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乙方规定比例时(该比例由乙方公告),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融资买入或信用买入该证券。
 
十二、合同第五十五条
原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及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甲方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乙方规定比例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于下一交易日暂停甲方融资买入该证券,直至甲方信用账户上述比例恢复至乙方规定比例。
修改后:删除第二段。即:第五十五条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及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十三、合同第五十七条
原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1.交易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的;……
修改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1.交易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含)的;……
 
十四、合同第五十八条
原文: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的强制平仓
4.在待平仓股票连续涨停或跌停等极端情形下,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修改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的强制平仓
4.在待平仓股票连续跌停或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例低于110%(含)等极端情形下,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十五、合同第五十九条
原文:单笔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2.T+1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其他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修改后:单笔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2.T+1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十六、合同第六十条
原文:因要约收购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2.若甲方未在乙方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通知中规定期限的次一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其他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修改后:因要约收购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2.若甲方未在乙方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通知中规定期限的次一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十七、合同第六十一条
原文:因终止上市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2.若甲方未在T-1日之前偿还负债,乙方可于T日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其他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修改后:因终止上市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2.若甲方未在T-1日之前偿还负债,乙方可于T日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十八、合同第六十二条
原文:因吸收合并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2.若甲方未在乙方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通知中规定期限的次一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其他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修改后:因吸收合并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2.若甲方未在乙方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通知中规定期限的次一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十九、合同第六十三条
原文:因同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和可充抵保证金范围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证券被同时调出公司标的证券以及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公司公告的调整生效日(T日)的5个交易日内了结与该证券相关的融资融券负债;
甲方未在5个交易日内了结与该证券相关的融资融券负债的,在T+6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可采用直接还款、卖券还款、直接还券、现金替代还券等方式。
修改后:因同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和可充抵保证金范围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证券被同时调出乙方标的证券以及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乙方公告的调整生效日(T日)的5个交易日内了结与该证券相关的融资融券负债;
甲方未在5个交易日内了结与该证券相关的融资融券负债的,乙方可在T+6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二十、合同第七十一条
原文:乙方实施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采取现金偿还等其他方式进行平仓。
修改后:乙方实施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采取现金偿还等其他方式进行平仓,或者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在强制平仓期间,强制平仓委托无法在当日成交,乙方有权在次日继续进行强制平仓操作,直至强制平仓完成为止。
 
二十一、合同第七十二条
原文: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追索过程中,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限制转移,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资金取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等,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修改后: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追索过程中,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限制转移,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资金取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等,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二十二、合同第七十四条
原文:对于非客户自身原因而被强制平仓的客户将被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并作为调整客户信用评级的依据;对于客户故意违约或自身原因被强制平仓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黑名单,并不再接受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修改后:对于非恶意违约而被强制平仓达三次以上(含),并经乙方认定存在高风险的甲方客户将被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并作为调整甲方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对于甲方被平仓且平仓结果不足以偿还乙方债务的,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列入乙方的黑名单,并不再接受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直至甲方从乙方的黑名单中调出为止。
 
二十三、合同第七章第六节
原文:第六节 债务清偿
修改后:第六节 违约责任和债务清偿
原文:第七十六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 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修改后:第七十六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归还所融资金和证券、未按照规定补充担保物、强制平仓后逾期偿还应当清偿的债务等),应当承担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前述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范围包括: 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二十四、合同第七十七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
(一) 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原文: 3.对于多笔融资交易,按融资交易发生日期,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修改为:3.对于多笔融资交易,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
(二)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原文:2.甲方融入的证券卖出后,其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修改为:2.甲方融入的证券卖出后,其所得价款除了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增加:4.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二十五、合同第八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处理
原文:……3.融资融券期限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修改后:……3.融资融券期限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二十六、合同第八十三条 
原文: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将作如下处理:
1.未了结融资交易: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债务到期日之前的,甲方可自行决定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偿还。
若交易恢复日在债务到期日之后,则融资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的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0天,甲方应最迟在顺延期限后到期日(T日)偿还负债,若此时该证券已恢复交易,甲方可以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若此时仍未恢复交易,甲方可卖出其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还款或进行直接还款偿还该笔负债,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了结,乙方将于T+1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如无法平仓或仅能部分平仓,乙方有权收取逾期违约金并向甲方追索相关债务。
2.未了结融券交易:
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债务到期日之前的,甲方可自行决定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偿还;
若交易恢复日在债务到期日之后,融券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的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0天,甲方应最迟在顺延期限后到期日(T日)偿还负债,若此时该证券已恢复交易,甲方可以买券还券或直接换券方式偿还,若此时该证券仍未恢复交易,甲方可以直接还券或现金替代还券方式,归还该笔融券负债,其中,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停牌前一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对应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指数收盘价)×证券数量。如果客户未按约定了结,乙方将于T+1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如无法平仓或仅能部分平仓,乙方有权收取逾期违约金并向甲方追索相关债务。
修改后: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将作如下处理:
1.未了结融资交易: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则融资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的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0天,甲方应最迟在顺延期限后到期日(T日)偿还负债。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了结,乙方将于T+1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如无法平仓或仅能部分平仓,乙方有权收取逾期违约金并向甲方追索相关债务。
2.未了结融券交易:
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融券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的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0天,甲方应最迟在顺延期限后到期日(T日)偿还负债,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了结,乙方将于T+1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如无法平仓或仅能部分平仓,乙方有权收取逾期违约金并向甲方追索相关债务。
 
 
二十七、合同第八十六条
原文: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了结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修改后: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了结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二十八、合同第一百条
原文:下列内容由乙方在营业场所和乙方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可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比例、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补仓期限、平仓期限及其它业务规则、合同内容等事项的变更。
修改后:下列内容由乙方在营业场所和乙方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可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比例、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补仓期限、平仓期限、合同内容等事项的变更。
 
 
    二十九、合同签署页
原文: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所作的选择均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愿签署本协议,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本人确认在本合同第 页所填的所有资料完全属实,乙方员工已向我讲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则、本合同内容和风险揭示书相关风险,本人承诺已全面认真阅读、理解、知悉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及业务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本段由客户本人亲自抄写)
 
修改后: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关于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安排,所作的选择均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愿签署本协议,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本人确认在本合同所填的所有资料完全属实,乙方员工已向本人讲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则、本合同内容、风险揭示书相关风险和关于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安排,本人承诺已全面认真阅读、理解、知悉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及业务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本段由客户本人亲自抄写)
 
 
三十、个别文字修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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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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