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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8/8/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于2018 年8

月2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

会相当重视,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详细说明你公司及相关方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

议》的过程、各方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并核实协议签署过程、协议

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加

多宝集团”)的声明核实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

协议的公告》及所涉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如下:

公司及相关方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公司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参与人为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先生和公司财务总监

刘祖明先生,加多宝集团参与人为首席执行官黄伟清,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

司参与人为法人代表邓伯淙。协议于2018 年8 月27 日下午在香港中弘国际会议

室签署,协议签署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中已对协议内容作出真

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目前不存在应补充说明的其他情

况。

问题二、你公司披露的《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显示,加多宝

集团一方的授权代表为黄伟清。请你公司说明黄伟清在加多宝集团的

具体任职及与加多宝集团的关系情况,你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要求

黄伟清提供加多宝集团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请你公司补充报备;如

无,请公司说明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请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委任书显示,黄伟清先生为加多宝集团首席执行官,负责加多宝集团对外一

切事务,公司认为黄伟清先生有权利代表加多宝集团签署上述协议。公司将聘请

律师就《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法律效力出具意见。

问题三、就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

告》及加多宝集团声明应核实说明的其他情况。

回复如下:

加多宝集团于2018 年8 月28 日发表声明,否认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

管协议》,声称从未对黄伟清先生出具任何授权,并声称公司在公告中对加多宝

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司作出说明如下:

1、协议在各方见证下签署,需要公司和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章的部分

经协议各方同意以传签的方式进行,公司认为协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根据加多宝集团提供的委任书,加多宝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鸿道先生委任

黄伟清先生为加多宝集团首席执行官,黄伟清先生负责加多宝集团对外一切事务。

3、加多宝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由加多宝集团提供给公司,公司已在公

告中如实作出披露。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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