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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1/4/29

  特别提示: 

  1、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1 天,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2、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聚龙股份”变更为“*ST 聚龙”;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股票代码不变,仍为 300202。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与简称:公司 A 股股票简称由“聚龙股份”变更为“*ST 聚龙”。 

  2、股票代码:300202。 

  3、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 年 4 月 30 日。 

  4、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公司股票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1 天,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复牌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当前情况,公司股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董事会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力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及其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发展现有业务的同时,继续推进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截止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持续经营不存在问题。 

  2、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将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资金占用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筹措现金或可变现资产以及上市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偿。

  如果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未及时归还其扣划的聚龙自助、聚龙融创资金,公司不排除下一步启动对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诉讼,以切实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3.10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1、联系电话:0412-2538288 

  2、传真号码:0412-2538311 

  3、电子信箱:julong_hs@julong.cc 

  4、办公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中路 308 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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