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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1/7/27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8 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 “ST 加加”变更为“加加食品”,股票代码仍为“002650”,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 5%变更为 10%。

  一、 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 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二) 股票简称由“ST 加加”变更为“加加食品”; 

  (三) 股票代码仍为“002650”; 

  (四)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 年 7 月 28 日; 

  (五)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 5%变更为 10%。

  二、 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加食品”)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本金余额合计 46,605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94%。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三、 公司申请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目前,公司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详见 2021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经自查,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十三章所列风险警示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三章所列风险警示情形,亦不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综上,公司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四、公司申请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1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开市起复牌,自 2021 年 7 月 28 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加加”变更为“加加食品”,公司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 5%变更为 10%。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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