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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证券公司债企业债风险揭示书
来源: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5/26

尊敬的投资者:

鉴于在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债与企业债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公司债和企业债的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仔细阅读并签署。

一、利率风险: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跨越多个利率调整周期,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投资者持有债券的实际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二、流动性风险:由于上市或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也无法保证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

三、偿付风险: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四、偿债保障风险:尽管在债券发行时,发行人根据现实情况安排了偿债计划和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降低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能完全、及时履行,进而影响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五、资信风险: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使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不能按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或在业务往来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将可能使发行人资信状况恶化,影响债券还本付息,从而可能使债券的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六、评级风险: 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债券的信用评级并不代表资信评级机构对债券的偿还做出任何保证,也不代表其对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同时,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和债券的评级是一个动态评估的过程,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不利变化。如果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负面变化,可能引起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甚至导致债券无法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或终止上市,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七、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 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的情况,将可能 导致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风险。

八、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包托因债务规模增加等导致的财务风险、因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内部控制风险、因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降低产生的经营风险等等,均可能对债券的还本付息造成影响。

九、政策风险:(一)宏观政策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 管理活动,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的可能性。发行人所在产业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导致在市场需求和成本方面可能存在诸多政策的不确定性。 (二)产业政策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三)金融信贷政策变动风险。金融信贷政策调整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十、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调整风险: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即限制仅《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规定的债券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债券,债券普通投资者无法再买入:

(一)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者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

(二)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三)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事件;

(四)发行人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导致债券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五)发行人发生其他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负面情形。

十一、不可抗力风险: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件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财产、人员、业务造成损害,从而对发行人偿付本息产生不利影响。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示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全部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诚挚地建议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相关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仔细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人公告,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公司债或企业债交易,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公司债和企业债业务规则,以及本风险揭示书,愿意自主承担公司债或企业债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告生效,投资者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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