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95547
关于修订《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 日期:2021/4/9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对原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及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自2021412日起将启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101版)。

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第一百零七条约定,签署原合同的投资者自本公司发布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三个自然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本公司公告内容,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按原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现将本次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修订内容

原文:(二)司法等原因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被监管部门调查、处罚;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有可能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修改后:(二)司法等原因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或被监管部门调查、处罚;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有可能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原文:(四)关键指标调整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或根据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等原因,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修改后:(四)关键指标调整而导致的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或根据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等原因,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集中度控制标准等,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原文:十、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

如果证券公司全体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总额、单个投资者融资规模、单个投资者融券规模或单只担保证券总市值等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上限的,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再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或不能对该单个证券品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或不能提交该证券作为担保品的风险。

修改后:十、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

如果证券公司全体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总额、单个投资者融资规模、单个投资者融券规模或单只担保证券总市值等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上限的,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再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或不能对该单个证券品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或不能提交该证券作为担保品,或负债到期不能展期的风险。

新增十三、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含存托凭证)的特别风险

科创板、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具有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证券,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上述证券将放大其投资风险和损失;在股价波动较大时可能造成投资者融资融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迅速击穿平仓线、盘中即时平仓线或直接造成资不抵债情形;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所持有的上述证券预计触发退市的,证券公司将提前采取风险措施将相关证券市值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当发生以上情形触发强制平仓时,若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新增:十四、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别风险

(一)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且无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参与可转债业务面临着可转债交易和融资融券交易的双重风险,可能因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财务杠杆效应致使投资损失放大。

(二)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融资融券交易,交易规则的变化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将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或卖出,可能造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降低;投资者将持有的可转债转股时,可转债转股价值可能低于可转债市场价格,转股后可能造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降低。

当发生以上情形触发强制平仓时,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但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目前,信用证券账户暂不支持大宗交易(不含深圳市场)、转股、回售、债券回购交易等功能。投资者在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可转债需实现以上功能时,需将可转债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但划转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由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满足《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投资者无法或未及时将可转债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上述业务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主要修订内容

 

原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修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原文:【公允价值】在长期停牌、暂停上市证券的市值计算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

修改后:【公允价值】在长期停牌证券的市值计算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

原文:【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板块或多个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等)证券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修改后:【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板块或多个板块(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风险证券等)证券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第三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

原文:2.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在平仓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其信用账户在平仓期限最后交易日日终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在待平仓股票连续跌停或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例低于即时平仓线(含)等极端情形下,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修改后:2.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在平仓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以使其信用账户在平仓期限最后交易日日终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在甲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的,乙方在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后,有权(但无义务)立即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1)甲方担保证券连续两天出现两次以上(含)跌停,包括盘中跌停和尾盘跌停,且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

2)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例低于即时平仓线(含);

3)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后,甲方无法联络(指乙方在一日之内拨打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3次无法联络,拨打时间间隔1小时以上);

4)甲方出现重大变故(如被有权机关控制、被公开媒体报道出现不利于或有碍于其对存续交易合约进行履约的事件等)或涉嫌违法经营或其他刑事犯罪、涉及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

5)其他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极端情形。

原文:8. 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交易行为、履约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综合评估;经乙方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乙方有权在履行了必要的通知后对甲方账户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调整融资融券利率(含存量合约)、从严控制账户集中度、禁止合约展期、提前了结负债、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信用买入等措施,并作为调整甲方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授信额度自调整日生效。

修改后:8. 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交易行为、履约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综合评估;经乙方认定存在高风险的或甲方被交易所出具异常交易警示函、被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关注账户、被交易所限制交易的,乙方有权在履行了必要的通知后对甲方账户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调整融资融券利率(含存量合约)、从严控制账户集中度、禁止合约展期、提前了结负债、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信用买入等措施,并作为调整甲方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授信额度自调整日生效。

原文:12.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板块证券市值、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乙方规定的阈值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买入、融资买入、担保物划转该证券或该板块证券、担保物划转现金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设定并调整甲方信用账户板块证券市值、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的前端控制指标,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相关前端控制类指标予以通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通知公告为准。

修改后:12.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板块证券市值、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乙方规定的阈值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买入、融资买入、担保物划转该证券或该板块证券、担保物划转现金、限制展期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设定并调整甲方信用账户板块证券市值、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的前端控制指标,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相关前端控制类指标予以通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通知公告为准。

 

第六章 保证金、担保物和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十七条 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

原文:8.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出现被调出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等重大风险情形的,乙方有权不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计入甲方担保物价值……

修改后:8.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出现被调出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纳入交易所风险警示板或终止上市的等重大风险情形的,乙方有权不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计入甲方担保物价值……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原文:第二十八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单笔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甲方信用合约到期前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展期,乙方将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满足条件的可以展期,每次展期时间不超过180天。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单笔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甲方信用合约到期前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展期,乙方将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账户集中度情况等进行评估,满足条件的可以展期,每次展期时间不超过180天。

原文: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承担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及证券划转的费用。

修改后: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承担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证券划转的费用及额度占用费。

原文:第五十条 甲方为自然人客户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不得以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为机构客户并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应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单位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修改后:第五十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为自然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为机构客户并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应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单位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定。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原文: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1.交易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即时平仓线(含)的。

2.单笔负债到期(包括双方约定特殊情况融资融券期限提前到期),甲方未足额偿还债务的。

3.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终止上市、吸收合并等情形,且甲方未按约定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4.证券同时被调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5.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甲方尚有未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6.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的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7.甲方个人客户死亡、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机构客户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指引等的规定,被采取严重警告、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罚款等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9.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且无法用其它担保物弥补的。

10.甲方进入融资融券业务黑名单的。

1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12.乙方认为其他将严重影响甲方履约保证的情况。

修改后: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1.交易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达到补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即时平仓线(含)的。

2.单笔负债到期(包括双方约定特殊情况融资融券期限提前到期),甲方未足额偿还债务的。

3.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终止上市、吸收合并等情形,且甲方未按约定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4.证券同时被调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5.本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甲方尚有未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6.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的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7.甲方个人客户死亡、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机构客户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实际控制人失踪、无法联络的。

8.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指引等的规定,被采取严重警告、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罚款等监管措施或处罚或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  

9.甲方出现重大变故(如被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被公开媒体报道出现不利于或有碍于其对存续交易合约进行履约的事件等)或涉嫌违法经营或其他刑事犯罪、涉及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

10.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且无法用其它担保物弥补的。

11.甲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或进入融资融券业务黑名单的。

1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13. 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涉及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甲方未按要求了结的。

14.乙方认为其他将严重影响甲方履约保证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的强制平仓

原文:……3.清算后的第3个交易日起,乙方将择机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此种情形下,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达到补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线以上。

4.在待平仓股票连续跌停或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例低于即时平仓线(含)等极端情形下,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使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回到补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以上,执行平仓时对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修改后:……3.清算后的第3个交易日起,乙方将择机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此种情形下,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达到平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线以上。

4.在甲方担保证券连续两天出现两次以上(含)跌停(包括盘中跌停和尾盘跌停)且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例低于即时平仓线(含)等极端情形下,乙方有权(但无义务)立即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使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回到平仓到位维持担保比例以上。

 

第七十七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

(二)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原文:……4.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修改后:……4.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包括被吸收合并等再无偿还证券可能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偿还融入的证券。其中,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停牌前一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对应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指数收盘价)×证券数量。如果甲方未按要求了结,乙方可于要求期限到期后的次一交易日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原文:第八十一条  ……3.融资融券期限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除涉及重大风险情形、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该证券的市值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修改后:第八十一条  ……3.融资融券期限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除涉及重大风险情形或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该证券的市值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第九章 通知与送达

原文:第九十六条 ……2.甲方提供本合同首页写明的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与送达。

修改后:第九十六条 ……2.甲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首页写明的联络地址或后续甲方办理更新后的联系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乙方、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APP等。

原文:第九十七条 ……6.邮寄通知。按甲方本合同首页写明的联系地址寄出后24小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修改后:第九十七条 ……6.邮寄通知。按甲方本合同首页写明的联系地址或后续甲方办理更新后的联系地址寄出后24小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原文:第九十九条 向甲方发送补仓通知、平仓通知、提前了结通知,乙方应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录音电话通知甲方,乙方按上述三种中的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甲方有责任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立即到乙方分支机构现场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甲方资料变更前,乙方仍按原联系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因甲方未及时变更联系方式所引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修改后:第九十九条 向甲方发送补仓通知、平仓通知、提前了结通知,乙方应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录音电话通知甲方,乙方按上述三种中的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甲方有责任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立即通过乙方指定客户端或到乙方分支机构现场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甲方资料变更前,乙方仍按原联系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因甲方未及时变更联系方式所引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免责条款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  甲方与乙方工作人员或交易部门之间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  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甲方同意乙方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真实有效的证据。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49
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