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决定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在第五十一条中,修改第(十)条款,并添加第(十一)条款
原文:“ (十)其他需要提前购回的情况。”
现修改为:“(十)待购回期间发生可能对标的证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因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标的证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等;
(十一)其他乙方认为需要提前购回的情形。”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