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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20171009)
来源: 华福证券 日期:2017/10/9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决定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601*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提示:
原文: 5.当您与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公司客户中心电话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电话号码:96326
修改后:5.当您与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公司客户中心电话“95547”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
 
二、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原文:4.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甲方信用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甲方确认乙方按规定及本条款约定提供使用上述资料不构成对甲方的任何侵权。
修改后:4.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甲方信用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报送甲方基本身份信息及违约记录。甲方确认乙方按规定及本条款约定提供使用上述资料不构成对甲方的任何侵权。
增加:15.甲方完全认可当其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被强制平仓或出现违约、纠纷、恶意投诉、影响甲方履约的诉讼/仲裁等情形,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信用高风险名单或信用黑名单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或者收回授信额度、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不再展期、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注销信用账户等,甲方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还可能影响甲方征信记录,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第三章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
原文:6.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乙方净资本及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限制甲方的融资融券规模。
修改后:6.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乙方净资本及财务安排、甲方的信用状况、甲方担保物价值、甲方履约情况、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限制或调整甲方的融资融券规模、利率和费率。
 
四、第六章   保证金、担保物和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十六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原文:4.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时,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
(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证券价格以公允价值计算。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折算率调至乙方规定的最低一档;连续停牌超过60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折算率调为零。
(3)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中公式的“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时,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证券价格以公允价值计量。
修改后:4.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时,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
(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乙方根据公允价值与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证券价格。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折算率调至乙方规定的最低一档;连续停牌超过60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折算率调为零。
(3)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中公式的“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时,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乙方根据公允价值与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证券价格。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频率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证券市值。
 
五、第六章   保证金、担保物和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十七条 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
原文:3.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时,维持担保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
(1)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超过5个交易日的,证券价格以公允价值计算。
(2)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市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超过5个交易日的,市价以公允价值计算。
修改后:3.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时,维持担保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
(1)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超过5个交易日的,乙方根据公允价值与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证券价格。
(2)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5个交易日的(含5个交易日),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市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超过5个交易日的,乙方根据公允价值与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证券价格。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频率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证券市值。
增加:8.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涉及重大风险情形、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自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不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计入甲方担保物价值。
 
六、第六章   保证金、担保物和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十八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原文:2.乙方可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范围及折算率。
修改后:2.乙方可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范围及折算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调出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出之日(T日)起,乙方将该证券的折算率计为零,且甲方不能在信用账户中信用买入或担保划入该证券。
 
 
七、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第二节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违约金
原文:第三十三条 乙方的利率收取模式采用浮动利率,即每笔融资业务的利率和融券业务的费率由基准利率与利率上浮部分相加而成,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并随国家利率政策的变动进行调整,利率上浮部由乙方根据市场风险和需求状况做出调整。
修改后:第三十三条  乙方的利率收取模式采用浮动利率,即每笔融资业务的利率和融券业务的费率由基准利率与利率上浮部分相加而成,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并随国家利率政策的变动进行调整,利率上浮部由乙方根据市场风险和需求状况做出调整。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乙方净资本及财务安排、甲方的信用状况、甲方担保物价值、甲方履约情况、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调整甲方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
 
八、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第七节 特殊情形的处理
原文:第八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交易所或乙方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等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3.融资融券期限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修改后:第八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交易所或乙方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等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3.融资融券期限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除涉及重大风险情形、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该证券的市值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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