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顺昌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江某娟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因投资生意亏损,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资金用途,夸大自身还款能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2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上千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高额利息及个人生活消费等。后因无力兑现借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于2021年7月逃匿。
为掩饰其犯罪所得,2021年4月-6月,被告人将其集资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基金定投、贵金属,共计14687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将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掩饰犯罪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二、案件警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集资诈骗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还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是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守护好自己的“辛苦钱”,千万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本文内容摘取自微信公众号:顺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