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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
来源: 日期:2023/9/27

北交所全名是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即新三板)的全资子公司。
一、交易方式
北京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二、交易时间
(一)北交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交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三、申报
北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 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北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一)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 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二) 除另有规定外,北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三)北交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 撤销;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4.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5.北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 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 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 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 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九)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十)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十一)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 ×(1±涨跌幅限制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2.退市整理期首日;
3.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十三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1.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5%或买入基 准价格以上 10 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2.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5%或卖出基 准价格以下 10 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十四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 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的单笔申报 数量、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四、竞价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 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五、成交
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 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 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 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 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 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 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 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北交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北交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 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 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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