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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类贷款”业务添利器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日期:2013/5/31

沪深交易所日前完成首轮股权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的联网测试,中信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等10多家券商参与其中。据悉,交易所6月上旬将进行股权质押回购业务仿真测试,该业务最快6月有望推出。
此前,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对标的券和业务开展细则作出进一步规范。这意味着交易所推出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开闸在即,券商“类贷款”业务将大大扩张,券商收入空间有望进一步拓展。
需求巨大
作为一种典型的资本中介业务,股票质押回购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由于该业务标的证券可以为非流通股,且不需要证券的真实过户,不涉及交易税收问题,这就减少了业务限制,也更具操作性,市场的需求量巨大。
根据《办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交易流程为: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融入方和融出方应委托同一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的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由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结算公司。
标的证券包括沪、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票或其他经沪、深交易所等认可的证券。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合格的资金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及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等。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应的资产管理合同必须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海通证券认为,与融资融券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类似,股权质押回购也是一种以股权为担保物进行融资的类贷款业务,但融资融券业务中融出的资金仅能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股权质押融资融出的资金用途基本不限。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比,质押融资的担保股权仅需通过交易所进行质押,不涉及过户,不涉及交易税收的问题,比约定购回业务更为方便。
同时,质押融资的最长回购期限为3年,高于约定购回的1年;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可以参与股权质押融资;限售股也可以参加股权质押融资,仅需要在到期回购时已经流通。此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资金融出方参与业务,在资金来源上也得到极大的拓宽。因此,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需求量将超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成为券商重要的类贷款业务。
优势突出
康力电梯30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王友林将其持有公司28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6%,质押给金元证券,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王友林已于5月28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实际上,在交易所推出该项业务之前,部分券商已“试水”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另类投资和定向资管计划。像王友林向金元证券质押康力电梯股权就是通过定向资管计划进行的。但是,另类投资由于是子公司,受到注册资本规模的限制;通过定向资管途径的规模也很小。因此,整体规模有限。此次交易所推出的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场内的标准化融资工具,流程短、手续方便,将成为券商规模化从事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端。
国金证券认为,与银行和信托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相比,券商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有更大的优势:一是直接掌握上市公司资源,具备天然的客户优势;二是业务具有协同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融资全产业链服务;三是对证券市场的风险判断和控制优势,预计融资比率高于银行,融资成本低于信托;四是具有灵活性,放款流程较短,在市场上极具竞争力。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推出将弥补约定购回业务的不足,将成为双融业务后券商创新业务的又一利润发动机。证券公司与客户达成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可获取与双融业务等费率的可观利息收益。”申银万国证券分析师认为。据海通证券测算,未来全行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或将贡献收入超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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