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95547
关于修订《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 日期:2013/3/29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决定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一条中关于“保证金比例”的释义:
原文:“【保证金比例】指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包括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乙方有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对不同交易类型、不同标的证券采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其中: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不得低于60%,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50%)-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不得低于60%,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1+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50%)-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 10% ”
现修改为:“【保证金比例】 指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包括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其中: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乙方有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对不同交易类型、不同标的证券采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二、 第十六条第二款
原文:“2.保证金比例。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且不低于60%。” 
现修改为:“2.保证金比例。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三、第六十条第一、二款
原文:“1.发生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T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
2.若甲方未在5个交易日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T+6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现修改为:“1.发生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乙方发出的提前了结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
2.若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规定时间到期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四、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
原文:“1.发生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T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
2.若甲方未在乙方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通知中规定期限的次一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现修改为:“1.发生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乙方发出的提前了结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
2.若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负债,乙方可于规定时间到期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时间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五、第八十二条 
原文:“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标的证券因涉及要约收购而终止上市的,或被吸收合并为其他证券发行人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否则乙方将于T+6交易日进行强制平仓。
现修改为:“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标的证券因涉及要约收购而终止上市的,或被吸收合并为其他证券发行人的,甲方应乙方发出的提前了结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否则乙方将于规定时间到期后的次一交易日进行强制平仓。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