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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
来源: 日期:2023/9/27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创新层和基础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分层管理。   
一、主要职能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二、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区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第三个证券交易场所,券商为企业提供推荐挂牌、定向股权发行、债券融资、股票交易、并购重组、持续督导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1.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4.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5.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6.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7.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8.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9.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10.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大宗交易除外。
11.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12.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13.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14.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15.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16.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17.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18.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19.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20.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21.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22.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做市交易方式
1.委托与申报
1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3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4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5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6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7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8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9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2.成交
1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撮合时间的75%。
2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3.做市商管理
(1)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2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3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4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5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①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②股票发行;
③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④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6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7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竞价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8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该股票摘牌;
②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③做市商被暂停、限制或取消相关做市交易权限;
④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做市商间转让
1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2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3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4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5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6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5.其他规定
1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4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交易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竞价交易方式
1.委托与申报
1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3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集合竞价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4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5全国股转系统对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①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③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成交
1 基础层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9:30起(含9:30)每10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2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3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①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③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其他规定
1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2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股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①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4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②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大宗交易
1.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2.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进行大宗交易。
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3.全国股转系统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4.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5.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
6.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7.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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