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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来源: 上海证券报 日期:2013/4/23

     日前,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适用指引。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在挂牌、终止挂牌方面,《指引》指出,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应当经深交所同意,与深交所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挂牌申请书;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深交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深交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在转让服务方面,《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深交所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指引以及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对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方面,《指引》指出,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指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深交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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