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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来源: 日期:2023/9/27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工作安排,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
一、参与创业板交易,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的业务范围
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以创业板股票为换股标的的可交债换股,需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三、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应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中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风险。同时,投资者应当知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四、投资者在创业板股票交易中应当关注的事项
(一)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创业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三)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申报数量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应当一次性卖出。
2.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四)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的要求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创业板单笔申报数量要求
创业板股票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 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设置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或出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为准。
(八)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规定
1.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2.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调出标的证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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