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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股票
来源: 日期:2023/9/27

一、上交所交易规则
  (一)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二)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15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规定的15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四)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深交所无此规则)
(五)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六)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限制。
(七)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二、深交所交易规则
  (一)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
  1.同时发行A 股、B 股的上市公司,其A 股、B 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 XXA退”、“ XXB 退”。
  2.仅发行B 股的上市公司,其B 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 XXB 退”。
  (二)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15 个交易日,深交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的数累计不得超过 5个交易日。
三、交易权限开通
卖出沪深退市整理股票无须开通权限。
买入沪深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含个人与机构)需要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另个人投资者还需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及50万人民币证券类资产,否则不能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如果已持有相关股票的仅可卖出。机构投资者无相关要求。
四、两年交易经验从何时算起,50万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一)两年交易经验以全市场交易起始时间为准。如果客户是其他证券公司转来的,原来的证券交易经验也会统计。
(二)50万人民币证券资产包括客户编号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股票、债券、基金、资管、两融净资产部分、OTC等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不计算信托资产、B股、港股通股票等外币资产)。以开通权限时点进行校验。
五、退市后重新上市,需要了解的那些事
(一)【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是如何确定的?
此类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交易场所最后一个转让日或交易日的成交价。
如果公司认为需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价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对于主动退市公司在退市后其股票未转入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应就开盘参考价的确定方法及其依据出具核查意见并对外披露。
(二)【沪】重新上市股票首日交易有何注意事项?
重新上市股票首日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六、科创板退市制度
  (一)科创板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是否会被冠以相关标识?
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如何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退市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退市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规定的50万股调整为50万份。
  (三)可能引起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投资者需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次上市。
  (六)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上交所主板一样,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七)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八)科创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九)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所交易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
  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十)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退市后的转让或者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作出妥善安排,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股份转让场所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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