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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特点
来源: 日期:2013/2/20

业务特点具体如下:
1.附条件的买卖行为,一笔合同下两次交易,即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初始交易时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到期购回时客户按约定价格支付金额买回标的证券;
2.交易的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约定购回交易与二级市场上的一般买卖交易行为有所区别;
3.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管理,并采取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4.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所有权受限,证券公司在待购回期间拥有标的证券所有权,但不得任意处置证券;
5.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所有收益仍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申请证券公司代为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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