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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启动对金亚科技强制退市机制答投资者问
来源: 深交所 日期:2018/6/27

2018年6月25日晚,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28,以下简称金亚科技或公司)对外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称公司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深交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现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题解答,并提醒投资者注意该股交易风险。
1、深交所对金亚科技启动强制退市机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情况的函》,现已查实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金亚科技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被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后,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
答:金亚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本所对公司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后续,公司股票按时间顺序可能经历的阶段包括:
(1)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
(2)深交所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4)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
(5)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公司被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后,公司股东是否还有交易机会?
答:股东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还有两段交易机会:
(1)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8条,公司应当于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本所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因此,金亚科技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4.23条的规定,公司因出现本规则13.4.1条规定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且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自本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出现本规则13.4.1条规定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公司提出复核申请且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该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因此,进入退市整理期后,金亚科技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
4、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是否能重新上市?
答:为规范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重新上市办法》针对创业板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重新上市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5、金亚科技股票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答:金亚科技于2015年6月5日首次对外发布了《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其后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对外发布一次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持续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6、深交所下一步关于金亚科技退市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答:金亚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本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下一步,本所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退市风险提示。本所将依法依规及时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暂停上市决定,依法依规妥善做好金亚科技退市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交易期间风险警示工作,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将证券简称暂时调整为“*金亚”;持续做好对公司市场舆情的分析研判工作、股票交易的实时监控工作;持续做好投资者咨询等工作,督促各方履行相关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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