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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 华福证券 日期:2013/7/24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决定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第十一条:
原文: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即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现修改为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即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二、《融资融券合同》部分
1、第一条中关于“授信额度”的释义
原文: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等综合因素在甲方提出融资融券申请后确定的授予甲方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的最高上限。
现修改为: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等综合因素在甲方提出融资融券申请后确定的授予甲方融资融券额度的最高上限。
2、第一条中增加关于“分支机构”的释义
增加:【分支机构】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和营业部。
3、第六条第6款
原文: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及净资本等因素,限制甲方的融资与融券规模。
现修改为: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及净资本等因素,限制甲方的融资融券规模。
4、第二十条
原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履约情况等综合评定或调整甲方的信用等级,并根据甲方的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乙方净资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及单方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融资金额及融入证券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授信额度。
现修改为: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履约情况等综合评定或调整甲方的信用等级,并根据甲方的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乙方净资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及单方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5、第二十一条
原文:授信额度分为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甲方任何时点的实际融资金额、融券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与融券授信额度不得串用。
现修改为:授信额度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甲方任何时点的实际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6、第二十四条
原文:授信额度下发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提交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市场情况、乙方融资融券规模和财务安排等因素,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若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出现违约现象,导致强制平仓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若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若甲方融券卖出(未偿还)的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已使用的融券额度(已融券卖出)仍然有效。
由于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导致甲方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投资而发生利益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修改为授信额度下发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提交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市场情况、乙方融资融券规模和财务安排等因素,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若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出现违约现象,导致强制平仓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若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若甲方融券卖出(未偿还)的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已使用的融资融券额度仍然有效。
由于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导致甲方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投资而发生利益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第四十条
原文:甲方的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确定后,乙方在其融资融券运作总规模内,对甲方按“时间优先”原则提供资金和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但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当全体甲方客户融资总额超出乙方融资运作总规模、融券总额超出乙方融券运作总规模时,甲方发出的融资融券委托指令为无效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现修改为:甲方的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确定后,乙方在其融资融券运作总规模内,对甲方按“时间优先”原则提供资金和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但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甲方融资融券金额受乙方的融资融券整体规模、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及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控制。
当甲方融资委托金额超出乙方融资融券规模上限或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时,以及甲方融券委托数量超出乙方融资融券规模上限或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时,甲方发出的融资融券委托指令为无效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文中所有表述为“营业部”的字眼全部修改为“分支机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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