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合资产管理 » 兴睿稳赢6M7号 » 产品概况 »

 
 
计划名称
兴睿稳赢6M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码:
E71027
计划面值
人民币1.00
计划管理人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有新增其他合格推广机构,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4亿份,存续期上限为50亿份。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募集规模。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3年,期满可展期,最长展期期限为3年。
封闭期、开放期和流动性安排
1、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每6个月为一个投资运作周期,假定投资运作周期的到期日为T日,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起的2个工作日(即T-5~T-4日)为预约赎回日,客户需向代销机构提交预约赎回申请,该申请在T-1日之前均可撤销,自T-1日起不可撤销,由代销系统根据未撤销的预约申请于T-1日发起相应份额的赎回申请。客户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预约赎回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在该到期日的赎回申请。
每个投资运作周期期满时,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即T-1)当日设置可接受客户申购。其中,到期日的前3个工作日起的2个工作日(即T-3~T-2日)为预约申购日,客户可向代销机构提交预约申购申请,该申请在预约申购期间(即T-3~T-2日)可以撤销,自T-1日起不可撤销。代销系统根据未撤销的预约申请于T-1日发起申购申请,同时未提交预约申购申请的客户可于T-1日当日交易时间内发起申购申请。
具体申购、赎回安排及相关交易要素详见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公告或日历安排。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不设级差。
主要费率
1、参与费:0%2、托管费:0.05%3、管理费:0.6%4、其他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受益权、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现金、商业银行存款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的,其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产品。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时,在每次收益分配日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每次收益分配日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日,管理人计算委托人的当期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预期年化收益率的部分全部作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
其中,该情形下的第i个投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的是,
其中,
A: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T-1日)的资产净值;
B: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期初的资产净值;
N: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期间的实际自然天数(计划成立日起/份额确认日起,算头不算尾)
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即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最后一个投资运作周期的当期年化收益率,并比照最后一个投资运作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进行计提。
1)业绩报酬计算方法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的客户预期收益率
0
H=0
﹥【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的客户预期收益率
100%

上式中,F为委托人所持有的全部份额数。
3、业绩报酬支付
本集合计划按上述业绩计提方法,在每次收益分配日及集合计划终止日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并提取业绩报酬。由于托管人无法获取份额信息,托管人不对业绩报酬进行复核。
在每次收益分配日当日及集合计划终止日,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4、管理人业绩报酬支付完毕后,集合计划后续投资运作周期内发生投资亏损的,管理人业绩已支付的部分不再返还用于弥补亏损。
分配原则
2、在满足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个投资运作周期到期日T日进行分配,权益登记日为T-1日,分配上限为当期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当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内实现了预期年化收益率时,
i个投资运作周期实现的投资收益=Fi×Ri×Ni÷365
当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内投资收益率大于0且小于预期年化收益率时,
i个投资运作周期实现的投资收益=Fi×R‘i×Ni÷365
当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内投资收益率小于0时,
i个投资运作周期实现的投资收益=0
且投资者本金将发生亏损,具体详见本合同关于退出金额计算的内容。
其中,Fi为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持有的总份额;
Ri为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R‘i为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Ni为第i个投资运作周期对应的实际自然天数(计划成立日起/份额确认日起,算头不算尾)
3、若当期投资运作周期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若当期投资运作未实现预期年化收益率,后一个投资运作周期不对上一个投资运作周期进行收益弥补。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主办人
陈艳平女士,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研究员,现任华福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主办人、兴睿1号股票质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